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珠海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2〕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市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公安局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点范围。
(二)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负责审议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议决意见。
三、机构设置
设立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授权,作为直接对市政府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作为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运行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受理。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市公安局除外)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统一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案件调查,分别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案件处理意见,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2.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调查小组通过听证方式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调查小组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议决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议决意见,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进行否决的,交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审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不同意重新议决意见,应当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三)统一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加盖市政府印章,以市政府名义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其他决定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应诉工作。
五、配套制度
制定《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遴选和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等配套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保障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序运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财政经费方面提供保障。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