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三审私家车车身禁设广告
26日,记者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并提交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据悉,因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宜合用,草案修改稿二稿中特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分开表述。
针对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有审议意见认为当前我市对非公共交通工具利用车身做广告的行为缺乏有效执法手段,为提升市容市貌,保障交通安全,建议增加相关禁止性条款。为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禁止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设置广告设施。
在规范电子显示装置方面,就电子显示装置亮度过高造成一定的光污染问题,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的内容。同时,对电子显示装置开启时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禁止在每晚晚间10时至次日早晨7时开启的规定推迟至晚间10时30分。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删除了“主城区严格控制独立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非公共场地设置独立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该条规定,以及删除了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商业广告设施需按实际出让价格的30%向市政府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的相关内容。(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