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产业跨越式增长,实现金融同经济良性互动、协同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是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产业参与全球中高端竞争的重要路径。改善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全市形成重视金融、注重发挥金融功能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培育、壮大我市金融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区域间的资金流动将更多地取决于地区的信用环境和金融吸引力,即金融生态环境。当前我市已进入加速发展期,资金需求更庞大、更迫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争取金融资金、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以使区域经济发展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人民银行、银监、法院、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监、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卫生、药监、水电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运用经济、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完善社会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大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每年要组织开展1-2次信用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乡镇、进农户活动,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市内各主要媒体要围绕全市信用体系创建系列活动,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和报道,营造“人人守信用、个个讲诚信”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侦破、审判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保障;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加大对“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交易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实施金融扶持政策,营造金融业聚集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设立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大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进驻珠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金融机构总部[指符合《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交易中心(所)等企业总部,下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职能型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职能型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珠海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市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扶持。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珠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财政性存款激励。
(二)大力支持珠海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的区域辐射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异地分行的,按照该金融机构对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30%,由金融机构注册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异地支行的,按照该金融机构对我市新增地方财力30%,由金融机构注册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到市外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按照该金融机构对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30%,由金融机构注册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在同一地级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按层级较高机构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于总部已设在珠海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由1-5亿元扩大到5-10亿元、增扩幅度达100%以上,且3年内本地贷款存量增幅达到增资扩股幅度一半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1-10亿元扩大到10亿元以上、增扩幅度达150%以上,且3年内本地贷款存量增幅达到增资扩股幅度一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新设立的珠海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作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前述增资扩股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及财政存款激励,对其在乡镇设立的分支机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鼓励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增设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及区级财政存款的支持。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西部地区偏远村镇及海岛开办自助银行。
大力支持区、镇政府与农信社、邮储银行共建“农村金融服务站”、“海岛金融服务站”以及助农取款服务点,实现金融服务“岛岛通”和“村村通”,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农村和海岛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对参与农村(海岛)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激励。
(四)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育、融资贷款贴息和风险准备金、引进金融机构奖励、金融创新奖励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贡献奖励等方面。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全力支持开展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
(一)加快建设横琴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在横琴新区大力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加强与港澳金融业的创新合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在横琴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创业)投资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离岸金融,探索开展资本项下可兑换先行试验,组建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发行多币种金融IC卡,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开展横琴企业赴港澳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建设横琴特色的第三方市场综合交易平台等,把横琴打造为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
(二)设立金融创新奖,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对积极推动我市金融创新并取得创新成果的驻珠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市各区、镇(街)进行奖励。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宽松的金融人才环境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企业高管[指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以及驻珠市级金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给予生活补助。正职高管补助金额为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副职高管补助金额为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每名金融总部高管生活补助最多执行3年。综合型金融机构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职能型金融机构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
(二)给予金融人才入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金融总部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市人力资源中心申办,省公安厅统一受理发证)。金融总部企业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金融总部企业高管申请珠海市人才公寓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给予优先办理。金融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给予金融人才出入境便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依法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金融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和金融产业快速发展
(一)建立全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横琴财金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研究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各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各区政府金融工作机制,配备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加强区一级政府的金融服务职能。建立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建设工作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我市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优化行政服务。对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抵押登记、户外广告以及金融机构网点建设涉及的开工许可、消防验收、安全验收等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高效予以办理、指导和支持。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等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登记、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可减免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可予以减免的,按有关规定减免。
(四)加强对金融扶持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形成合力,共同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奖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应撤销其补助和奖励,全额收回所得奖励和补助。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的,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按照本意见申请金融机构总部优惠政策和金融人才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重复申请本市其他同种类型的优惠政策。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