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珠价[2014]17号
横琴新区统筹委,香洲、斗门、金湾区物价局,各经济功能区经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到市发改局网站(www.zhdpb.gov.cn):***: 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左甲状腺素等废止的药品价格表。
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医改办、市纠风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深圳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5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1)。***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2为个别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已无效的药品价格,此次一并废止。
三、当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1.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 左甲状腺素等废止的药品价格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