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全面开展电梯制动试验工作的通知
深市质〔2018〕198号
各辖区局、市特检院、各有关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
为确保电梯制动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防止电梯发生冲顶、蹲底、开门溜梯等恶性事故,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每五年在实施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时,以125%额定载重量进行一次制动试验。制动试验由使用单位组织维保单位实施,同时应当约请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下称“市特检院”)到现场观察、确认制动试验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届满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制动试验。
制动试验实施时具有一定风险,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各有关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督促维保单位参照电梯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深圳市电梯制动试验操作指南(推荐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电梯制动试验操作规程,避免因为制动试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制动试验具体实施时间按市特检院官网公布的制动试验现场观察计划执行。按规定应当实施制动试验的电梯,未按上述计划时间实施制动试验或经试验不合格的,市特检院应当依照有关检验规则要求出具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报送辖区局。制动试验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局。
三、辖区局应当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关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制动试验不合格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电梯,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对继续使用制动试验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特区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未认真落实检查、调整等维护保养工作导致电梯制动试验不合格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特区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询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人:佟翰,电话:83070214;林铄众,电话83070213。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电梯制动试验操作指南(推荐性)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
***:深圳市电梯制动试验操作指南(推荐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