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委托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4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不配合专项审计工作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