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事指南
揭阳市农业农村局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令第383号 ,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揭阳市农业农村局,分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负责(除惠来县、揭西县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2.权责划分(区)
区级权限:负责辖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四、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顺序排列。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新造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农业农村局3楼渔业船舶检验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农业农村局3楼渔业船舶检验科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莲花大道东市农业农村局3楼渔业船舶检验科。
2.咨询
可到受理地点咨询,或电话咨询:0663-8899736。
3.办理进程查询
可到受理地点查询,或电话查询:0663-8899736。
4.法律救济
图1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窗口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