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高环违改字[2017]348号
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N
地 址: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伍海明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5日,国家环保部专项行动组会同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你公司部分工序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7月5日《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时相关照片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未按照我局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
抄送: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