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我市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生活,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次调整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中,工伤全残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2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增加12%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额低于100的,按10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其中,市内四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按2002年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70元为基数,其他五市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据悉,这次调整将涉及全市900多名工伤全残人员和600多名供养亲属。劳动保障局要求各企业要在春节前将调整后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