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8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83号
当事人:珙县旭阳钙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XM
住所: 珙县珙泉镇官沱村
法人代表:赵旭阳
联系地址:珙县珙泉镇官沱村
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珙县珙泉镇官沱村珙县旭阳钙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现场生产的轻质碳酸钙产品包装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并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
2.第一次珙县旭阳钙业询问笔录、第一次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询问笔录。
3. 珙县旭阳钙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珙县旭阳钙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现场检查照片。
6.代加工委托书复印件。
7.购销合同复印件。
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调查终结,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珙县旭阳钙业有限公司伪造他人厂名、厂址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以下任意银行:
1.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工行营业部,账号:2314***********5719;
2.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农行营业部,账号:488***********6;
3.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账号:6279***********37;
4.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2***********001;
5.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号:201****100241.
由上述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办案人员处备案。逾期缴纳罚没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