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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8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一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二是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三是指政府性资金占比虽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购置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环节依次是:项目决策、立项审批、勘察设计、设计审查、编制预算、预算审核、工程招投标或政府工程采购、竣(交)工验收、竣(交)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对上项目申报,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县住建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节能环保、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及中标后施工管理的监督执法,并对工程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变更预算的评审及制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县级政府采购活动。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控制、项目预结(决)算编制审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成使用(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提出拟建规模、资金来源等建设方案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核实资金来源、县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一)属上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签批;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4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签批;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4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属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在20万元 (含县级配套资金2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投资规模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总投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需提供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等审批要件;项目投资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需提供经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等审批要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立项审批要件不齐全,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控制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一)上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项目业主按上级要求规范使用上级资金,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上级确定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得超投资。未经批准增加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二)上级部分资金投资的项目。上级明确需县级配套的项目,县本级配套资金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项目总投资须控制在争取的上级资金和县政府批准的县级配套资金总额内。上级未明确需县级配套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须控制在争取的上级资金额度内,原则上县政府不予安排县级配套资金。未经批准增加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三)县本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项目业主本着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项目总投资须控制在县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未经批准增加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审定,项目业主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整规模、资金来源等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项目业主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当项目业主、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后再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建设后报批。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估算、概(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估算、概(预)算。超过已批准估算、概(预)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再依据评审结果调整,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设计合同开展设计服务工作,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前必须做好现场的踏勘和调查,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等开展设计工作。一律不得超标准设计和拆分主体与附属工程等,否则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要确保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防止项目建设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避免重大的设计漏项或地勘、可研、设计内容不一等问题,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送审图机构审查。初审和审查发现设计缺陷的,项目业主应要求设计单位作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设计图纸、地勘、可研等,结合国家政策、法规、计价规范及相应配套文件等,分专业并按其配套软件规范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督促项目服务单位做实做细前期工作的责任。为防止出现重大勘察、设计失误,项目业主应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密切配合,结合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投资等实际情况开展前期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提升履约能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载明提交成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办法,且预留至少40%的合同价款,待项目完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支付(特殊情形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对提交成果出现预见不足(人力不可抗因素除外)而造成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情节严重的,除了扣减合同价款,还应追偿损失并申请纳入诚信制裁。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内的工程项目依法进入政府工程采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36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条件及合同核心条款的设置,加强招投标文件的审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内部审查会审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进行内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理选择组织实施方式。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二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完备下列手续。

  (一)采购人严格按要求填写完整政府采购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采购人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需求论证文件,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形成需求论证报告(需求论证报告应包含评审专家有效的资格证件、需求论证会议纪要、采购人签署的合理合规合法承诺书以及财评文件或资金来源文件);

  (三)采购人将以上资料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依法依规交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必须与之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且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已有的约定一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得与主合同实质性条款相抵触(变更工程付款方式除外),对变更事项、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违约行为等必须明确具体处理原则。在正式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前,项目业主必须按相关规定足额收取各类保证金,且将签订后合同文本送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必须委派责任心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熟悉的业主代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现场业主代表要履职尽责,每天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投标中承诺的派驻现场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约定的建设内容和中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方式违规改变建设内容和搭车修建各类附属工程。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工程变更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工作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变更,项目业主可先组织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完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负责。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等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竣(交)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竣(交)工验收。

  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采取联动方式不定期的对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上级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或县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由相关监督部门参与验收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竣工决(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且不超过已完工程产值的80%;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完成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造价审核金额的97%(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移交、履行了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同时工程资料完整成册,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及建设业主后,支付3%工程余款。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除农民工工资通过中标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外,其余项目资金必须划拨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必须在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或者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后,依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果)等资料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布建设单位及其委派施工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处理后的不良行为,统一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黑名单管理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申请纳入省、市不良行为诚信制裁。

  (一)项目服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等服务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误,造成出具报告严重失实或引起不良后果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8号)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合同约定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凡进入珙县及省市建设工程不良信誉档案黑名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起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县参加招投标;属项目业主可直接委托的服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起三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珙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珙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定

  3.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11:02: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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