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对象
残疾儿童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4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广安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和救助范围。
——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市级、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市级、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拓展救助内容和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流程
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级残联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认定和监管。要加快康复人才培养,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提高康复人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