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安平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草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监管暂行办法》和《嘉陵区安平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地方为主、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一规划、规范操作,科学配餐、促进成长,安全第一、确保健康。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三条 实施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城区学校) 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实施时间:2018年夏季起。
第五条 实施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
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
第六条 供餐方式
按国家和省上意见,可采用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送餐两种供餐模式,按照分阶段,多模式,保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镇现阶段采取企业配送的方式供餐,招租至少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形成竞争格局,以后逐步实现学校食堂供餐全覆盖。配送企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七条 供餐流程
中标企业按学校用餐计划配送成品,为学生提供课间餐。
供餐以牛奶+鸡蛋(面包或饼干)等为主。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并确定专人落实此项工作,组织班主任配合供餐企业送餐的工作人员,每天上午课间操时间(适当延长原定课间操时间)分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吃得好、吃得安全。按照企业(单位)供应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配合留样分餐送餐试尝就餐的工作流程操作。必须坚持定时发放、定量供应,不得采用学生轮流、隔天(周)发放、集中发放等做法变相降低工程实施标准。
第八条 配餐方案
(一)依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标准》和《农
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指南》,结合我区实际,目前,初步确定以牛奶+鸡蛋(面包或饼干)的形式捆绑供应。按照标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200天),每天食用一袋牛奶,配合面包、饼干或鸡蛋等。
(二)对食用牛奶、面包、饼干或鸡蛋过敏体质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制定替代方案,报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其提供价格等同、营养相当和安全卫生的替代食品。
(三)部分偏远山区学校、教学点在书面报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甚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之后,可用全脂奶粉替代灭菌奶。所供全脂奶粉必须由区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并定量包装、定量供应,保障学生的营养摄入。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九条 成立机构
为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
领导,成立嘉陵区安平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安全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民政所、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计生办、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镇安办、派出所、镇党政办、镇区委、镇妇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办,安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镇财政所所长、民政所所长、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镇计生办主任、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镇安办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办理具体业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监管、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完善工作。
第十条 健全制度
按照重质量、保安全、可操作、易监管、严问责的要
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和省、市要求,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包括:学籍主号(公民身份证号)、学籍辅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生照片、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班主任等内容。学生信息由班主任登记造册,校长对学生资格审查负全责。
(二)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由镇计生办牵头,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进行健康测试和营养状况调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和营养状况档案。营养计划全面实施后,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学生体质健康和营养状况,为开展营养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主动配合区食品药品安全局,切实加强对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堂准入、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消毒、设备清洁、食品留样、储存保管、接收分发、陪餐等管理制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
(四)建立资金监管制度。营养计划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财政所要制定专门的营养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全都用于学生在校用餐,决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宣传动员,提高认识营养计划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营养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弛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计划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真正理解营养计划的内涵和核心是营养改善,不是免费早餐或午餐。各学校也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广大家长、学生、教师的理解和支持,接受其社会各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部门联动,共同负责
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分
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营养计划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镇政府成立嘉陵区安平镇营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营养计划办公室,简称镇营养办,负责营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一)镇府办:负责制定全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资金安排、就餐条件改善和食品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和相关规定,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镇营养办:镇营养办负责全镇营养计划"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工佳和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收集和整理营养计划的各类信息档案;指导、检查学校营养计划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学校进行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专职管理员、从业人员和中标企业的信息档案等;负责营养计划信息上报、宣传工作,定期编发简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协调相关股室做好营养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镇财政所:负责营养计划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与监管工作,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及时足额用于学生营养餐;负责全面改善农村学校食堂条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能力。
(四)镇安办:负责督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学校食品原料进行检测抽查,缉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对进入学校的食品进行抽检,缘观异常产品时应及时向区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配送和发放。
(五)镇团委、镇妇联: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配合教育、宣传、广电等部分开展营养计划,,政策宣传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各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营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营养计划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学校落实营养计划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完善。
(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各教育督导组和各学校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营养计划实施主体为学校,学校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定1名专职管理屡,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学校要成立以部分学生家长和退休老教师为成员的监督小组,对学校实施营养计划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学校要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区营养办审核备案,方案经区营养办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同意后反馈各校,予以实施。学校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做好营养计划食品的接收、保管、加工、组织分发、登记造册、留样、学生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生就餐。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和各学校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营养计划顺利实施。实行六统一制度:统一品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储藏、统一加工、统一食用;严格落实四责:领导工作职责、管理员工作职责、加工人员工作职责和班主任工作职责;严把四关:接收关、储存关、加工关和食用关;健全五册:入库册、出库册、发放册、留样册和食用册。供餐企业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与标准,学生在食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供餐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各成员单位、配送企业和学校都要建立营养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健全档案资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全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生每天按3元提供营养补助,全年每生按200天在校时间供应。所需资金省财政补助1元,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主要用于为农村(不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第十八条资金使用
1、国家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必须足额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等值优质在校食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实施营养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中央、省有关规定要求,每年按投入营养计划资金总额的2%的比例预算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营养监测与评估、督导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委托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营养改善工作,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开支。
2、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计划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
(一)镇财政所要制定营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计划资金。
(二)学校应定期公布营养计划资金总量、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接受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监督。
(三)各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本校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奎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四)建立营养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营养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营养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营养计划管理流程食品安全监控制度,对食品收发涉及的时间、人员、数量、批次等要素进行登记。建立专供奶(面包、饼干或鸡蛋)档案管理制度。牛奶及食品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立牛奶、面包、鸡蛋和食堂供餐食品留样存查制度,做到留样4 8小时,无异去样,异常查样。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和学校应建立营养计划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对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营养知识培训;有卫生室、医务室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和营养专家指导下,建立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检测机制,为评估营养计划实施成效积累和建立科学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牛奶、面包等食用后的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处理,同时要结合工程实施,加强对学生讲究卫生和爱护环境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及时向家长公布营养计划实施的有关文件,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定期听取监督小组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家长对营养计划的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处理好有关矛盾魏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食品原材料和食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吃到学生口中的食品是放心食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和相关职能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经常督查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牛奶、面包、饼干、鸡蛋等食品是否按照采购合同(协议)的规定时限配送。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配送过程是否采取冷链运输,确保安全卫生、保质保量。
(三)学校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买。
(四)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对食品供应企业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六)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营养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七)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八)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 。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督促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游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区营养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营养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重点进行抽查,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配合宣传、广电等部门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营养计划相关政策,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营养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珈的营养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区营养办要定期对全镇实施营
养计划的学校实施营养计划工作进行抽检,并形成材料,向全镇通报,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校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限期纠正,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在校内显要位置和校门口张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示牌,对营养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公示。区营养办要通过简报、宣传单、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营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和实施进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营养计划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因管理不
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
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食品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
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
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影响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
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