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律援助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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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9日发表
现年逾八旬的张婆婆在丈夫去世后靠长女杨某蓉赡养,2017年12月,张婆婆因病住院。除了报销的费用外,还需自负医疗费11237.87元。而长女杨某蓉家庭困难,无力一人承担此项庞大支出,张婆婆向另外两个子女索要医疗费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婆婆在杨某蓉的陪同下来到了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婆婆开通“绿色通道”,很快受理了张婆婆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及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陈律师为张婆婆讨说法。
陈律师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通过陈律师的努力,高坪区法院判决:张婆婆的医疗费由3个子女平均负担,并且3个子女需每月支付张婆婆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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