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月22日,《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河北省在促进成果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上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条例》立足科技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聚焦成果转化关键堵点,回应各类主体重大关切,制度措施含金量高、突破性强,契合了新常态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对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河北省到2020年迈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的***,把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摆到国家全局的核心位置。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路径。2015年,国家修订颁布了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实施
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突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加速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二是注重与京津等地协同转化。鼓励京津等外省科技创新资源汇集河北省,推进河北省与京津等地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项目研发、共建转化平台等。
三是建立科技金融支撑体系。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保险服务、科技支行、专项基金、风险补偿等多层次、多方面政策支持,撬动社会资本介入,逐步形成完善的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四是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收益权属。将职务科技成果“三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及其转化收入下放、归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解决“产权之惑”。
五是大幅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人员可获取不低于70%的现金或股权,较上位法50%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同时,条例明确了领导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和容错制度,激发各类、各层次科技人员转化动力。
六是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建立人才流通新机制。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互聘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和相关待遇最长保留5年,打消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化解高校、院所与企业间人才流动障碍,畅通人才流通渠道。
七是强化税收政策保障。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八是改革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
九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建设。支持搭建具有孵化功能的转化平台,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解决“红娘缺位”。
十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定位。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转化项目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落实。下一步,河北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动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使更多科技成果惠及河北,加快形成全要素、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进一步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形成“政产学研金介用”多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新格局,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打造新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