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5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94号)和省局《关于开展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黔食药监药化流发【2016】14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我州《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组织我州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对照文件开展了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自查的内容主要有: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且随货同行。在自查中,我州的药品批发企业未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部分企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个别经营企业的药品销售,出现《GSP认证证书》过期和个别客户资质过期的现象;二是个别药品购进后,供货商提供的***比较滞后和个别药品售出未及时开具销售***,通常会针对顾客的结账周期,给顾客开具***。三是偶有部分探头温度或湿度短时超标现象;四是向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且随货同行。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相关企业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