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2015年10月19日,州人民政府出台了《黔西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5年开始收取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办法》明确了州属国有企业2015-2020年资本收益上缴比例。2015年—2016年按8%上交、2017年—2018年按12%上交、2019年按15%上交、2020年及以后按18%上交。《办法》还对收益申报与核定、收益审核上交、收益监督管理等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在收益监督管理上,将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对隐瞒、拖欠、截留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进一步强化了收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