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道路运输局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县际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审核人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第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无 | |||||||
申报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一份)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运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 |||||||
审批条例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验测合格的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 办理 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 即办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核 | 交通运输局窗口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
5个工作日 | |||||
现场勘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审批:经过审核,履行审要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5个工作日 | ||||||
备注 | 无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审核人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第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无 | |||||||
申报材料 |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1); 2、企业章程文本(复印件一份);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 | |||||||
审批条例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验测合格的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 办理 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 即办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核 | 交通运输局窗口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
5个工作日 | |||||
现场勘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审批:经过审核,履行审要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5个工作日 | ||||||
备注 | 无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省、市、县非定线旅游包车客运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 | 审核人 | 城乡公共客运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8号)第十八条。 2、《关于明确部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权限下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运客[2012]6号)。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无 | |||||||
申报材料 |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申请新增省、市、县际包车(旅游)客运运力的,向企业注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2.《道路旅客运输包车(旅游)经营运力申请表》(***30)一份; 3.企业注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贵州省包车(旅游)客运运力指标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 |||||||
审批条例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验测合格的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 办理 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 即办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核 | 交通运输局窗口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
5个工作日 | |||||
现场勘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审批:经过审核,履行审要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5个工作日 | ||||||
备注 | 无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项目类型 | 行政服务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 审核人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4款、第23条第3款、第24条第2款; 2、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需到交警部门出具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 | ||||||||
申报材料 |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一份;(客货运驾驶员填写) 2、《道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一份(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押运员、危货装卸管理员填写)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5、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一份;(申请客运、危货运输驾驶员提供) 6、2寸白底彩照3张; 7、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押运员、危货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提供) 8、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危货押运员、危货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提供) 9、道路客运或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危货运输驾驶员提供) | ||||||||
审批条件 |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客运的一年以上。不含危货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2、 年龄不超过60岁;(是指申请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危货运输驾驶员) 3、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申请客运驾驶员、危货运输驾驶员、) 4、 取得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申请危货运输驾驶员) 5、 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申请客运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 6、 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申请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7、 初中以上学历;(申请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8、 经考试合格。 | ||||||||
是否收费 | 是,依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2]240号),收费许可证号:01000310-90184 收費标准:理论考试每人50元,考务费每人8元;实操考试每人70元,考务费每人10元。 | ||||||||
审批流程 | 申请-考试-受理-发证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1、 申请人向州道路运输局驾驶科进行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驾培科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出具交费通知和发放准考证,组织考试,并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个工作日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查 | 驾培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制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 8个工作日 | ||||||
现场堪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对考试合格、条件符合的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告知其结果,考试不合格的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可进行再次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
| |||||||
备注 |
|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项目类型 | 行政服务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车辆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车辆管理科 | 审核人 | 车辆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无 | ||||||||
申报材料 |
1、《机动车维修技术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一份;(维修从业人员填写)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适用于质量检验员); 4、2寸白底彩照3张; 5、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
审批条件 | 1、年满18周岁以上; 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技术负责人需提供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职称证明、质量检验员需提供高中以上学历及驾驶证复印件、其它工种需提供初中以上学历);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适用于质量检验员); 4、相关工种申请人应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流程 | 申请-考试-受理-发证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1、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州道路运输局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条件;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即办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查 | 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 3个工作日 | ||||||
现场堪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考试合格向申请人发放《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件。 | 7个工作日 | |||||||
备注 |
|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 | |||||||||
项目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承办机构 | 货运与物流管理科 | 审核人 | 货运与物流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办理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 无 | ||||||||
申报材料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2份;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复印件2份; (三)企业章程文本原件2份;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2份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审批条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 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交通运输局窗口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4.审批: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 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颁发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 | 2个工作日 | |||||||
办理 及审核 | 书面审查 | 货运物流与物流管理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 5个工作日 | ||||||
现场勘查 | 货运物流与物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进行实地勘查 | 3个工作日 | |||||||
检验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相应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属于上级部门终审的,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办理。 1、由道路运输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2、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备注 |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
州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办理规范表
项目名称 |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实行从业资格核准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部门 | 州道路运输局 | 受理机构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 ||||||
承办机构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 审核人 |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科长 | ||||||
批准人 | 分管局长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审批依据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 | ||||||||
办本项审批前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权 |
办理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需到交警部门出具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 | ||||||||
申报材料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4、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一份; 5、2寸白底彩照3张;
| ||||||||
审批条件
|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年龄不超过60岁; 4、经考试合格。 | ||||||||
是否收费 | 是,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2]240号,收费许可证号:01000310-90184),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每人50元,考务费每人8元;实操考试费每人70元,考务费每人10元。 | ||||||||
审批流程 | 申请-考试-受理-发证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及受理 | 1、申请人向州道路运输局驾驶员培训科进行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驾培科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出具交费通知和发放准考证,组织考试,并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个工作日 | |||||||
办理及审核 | 书面审查 | 驾培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制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 8个工作日 | ||||||
现场堪查 | 无 |
| |||||||
检验 | 无 |
| |||||||
批准或呈报上级部门 | 对考试合格、条件符合的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告知其结果,考试不合格的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可进行再次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
| |||||||
备注 |
|
| |||||||
监督机构: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9-32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