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向钟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六盘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盘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杨某、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依法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六盘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被判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不服,向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阅审查原审卷宗、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调查走访工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收集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关键的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印章刊刻等情况,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送达程序等多处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条件,遂提请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该案由钟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5月29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再审判决认为,原审未对六盘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进行审查,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为由,采用公告方式对该公司进行送达不当;在事实认定上,未查清案件事实。于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改判。
据悉,涉案公司股权84%的股份是水城县某村集体资金购买,案件涉及上千村民利益。该案提起抗诉后,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将此案作为贵州省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行了采访报道。
检察机关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对案件依法及时提请抗诉,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罗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