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法院释法析理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9月18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谢某某称其与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废旧物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废铁出售给原告,每吨价格1600元,供货量10000吨,合同约定订约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订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供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废旧物资购销合同》,并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定金合计60万元。承办法官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合同中载明30万元为押金,并向被告核实,被告亦不认可原告支付的30万元为定金。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向原告释明了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向被告释明违约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通过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的《废旧物资购销合同》;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押金3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万元;如被告未按期返还押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逾期之日起,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调解中,通过向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释明日常生活中容易混淆的法律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周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