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
火灾事故调查是以火灾现场为主体,从现场的起火部位切入,用归纳法按照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顺序,逆向寻找和追查火源,查清什么火源,引燃什么可燃物,形成的火灾原因,然后再查明火灾责任,依法处理火灾责任者,这就是火灾事故调查的基本模式。下面仅结合工作实践对起火原因的调查与认定作简要分析。
一、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方法。
实施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一般采用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方法。
一是保护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是火灾发生的客观真实的记录,遗留与火灾原因有关的痕迹,是现场勘查获取物证来源的重要场所。《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封闭现场是保护现场的强制性措施,是保证勘查现场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条件。起火单位或个人在火灾扑灭后,应及时主动的采取保护措施,在现场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保护扑灭火灾后的原始状态,避免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保护现场的措施:
(一)要转变观念,更新火灾烧毁痕迹物证,忽视现场保护的旧观念,树立火灾现场仍然残留痕迹物证的新观念,增强保护现场的意识和责任感。
(二)起火部位是火灾原因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地点,常常关系到能否提取有力物证的关键所在,所以在全方位保护的同时,起火部位是现场保护的重点。
(三)保护现场的基本要求是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线,设岗看守,维护秩序,设置障碍物和禁止进入现场的警告标志,禁止非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即使在抢险救人的紧急情况下,也要尽可能保护起火部位,尽量减少变动的程度。起火单位确需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消防机构视情予以批准,现场保护的时间应从发现火灾时起到现场勘查结束。
二是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又称调查访问,从发现火灾情况、核定火灾损失、查证火灾前现场人员活动,确定起火点、收集物证、查明火灾责任,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调查访问。
(一)调查访问的对象与内容:
1、向发现人、报警人、最早救火的人,询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现现场什么部位起火,看见烧的什么物品,火势范围大小,有无异常情况,以及报火警的经过,从中获取发现火灾时间、起火部位的证言。
2、向最熟悉起火部位情况的人或熟悉生产工艺的人,询问火灾前起火部位陈设物品摆放的位置;火源电源热源的位置及运行情况;可燃物存放的地点、性质、数量和状态;生产设备有无缺陷或异常反应;工艺条件有无火灾危险性;当班工人操作运行情况;查阅有关生产操作检查记录;请他们提供可能发生火灾原因的线索,从中获得火源电源和可燃物的证言,以及着火源的线索,为调查工作提供方向。
3、向最后接触现场的人询问离开现场前从事什么作业,有无违章或误操作的行为;是否在现场用火用电或吸烟,有什么异常迹象;是否堆放可燃物品,与火源电源的距离;离开现场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关好门窗等。最后离开现场的人往往与火灾的发生有一定的联系,考虑到他们在火灾后的心理状态,有的不知所措,有的怕负责任,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因此对他们不要急于追问,应耐心听其陈述,选择适当时机,围绕起火点的火源与可燃物的关系进行提问,发现疑点提出问题,使其自我暴露,以获得有关起火原因的物证。
4、向烧伤的人询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被烧伤的经过。特别是对在起火部位烧伤的人,查询是否因本人疏忽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5、向单位负责人询问。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应当开诚布公地请他们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包括:火灾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起火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有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可能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等内容。
6、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什么操作或活动,是什么火源引燃什么可燃物的情节和事实。
(二)询问证人的方式:
询问证人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调查活动,直接关系到依靠群众查明火灾原因和证人证言本身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
1、地点。询问证人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地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必要的时候,也可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方式。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事先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或暗示等手段,使证人按其主观要求提供证言的不正确的做法。
3、询问证人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使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和改正,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或向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证人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要求字迹清楚,语句通顺,用词准确,证人陈述的重要情节要一字不差记录下来,不失原意,详细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必须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取证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从实际出发,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事先带任何框框,凡是与火灾原因或火灾责任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就收集什么,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火灾原因的认定才有可靠的依据。同时,调查取证要全面,既要调查收集对有关责任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体现公正性。调查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避免发生错案。
三是现场勘查。
火灾现场勘查是以现场为中心的痕迹物证的勘查,这是调查火灾原因最重要的方法。
(一)现场勘查项目与内容:
1、环境勘查,确定起火范围。观察有无从建筑外部引起火灾的因素;火场外围的道路、围墙有无进出现场的可疑足迹;搜索环境是否有放火犯罪分子丢弃的物品;检查进入现场的门、窗有无强行进入的痕迹,从而确定是建筑物内部还是建筑物外部起火,缩小勘查范围。
2、初步勘查,确定起火部位。根据发现人指认的起火部位,通过观察现场建筑物外部的烟熏浓淡痕迹,门窗烧毁的程度和现场火灾蔓延的趋势,进行分析比较,选择中心烧得重向四周延伸烧得轻的迹象,确定重点勘查的起火部位。
3、细项勘查,确定起火点。起火点是引发火灾的起点,也是起火痕迹开始形成的地点。勘查人员在勘查前要向有关人员询问现场物品放的位置和火源电源所在的位置,搞清现场的布局,然后逐层清除覆盖的瓦砾,保留地上被烧毁的残留物,呈现物体烧毁残留开貌的特征,通过辨认起火痕迹,寻找起火点。起火点的特征是:(1)蔓延痕迹具有方向性。(2)灰层叠压痕迹具有层次性。(3)起火痕迹的形成具有聚集性,以及由点向四周延伸的放射性。这些痕迹反映起火点的形态,标志起火点的位置,是我们认定起火点的科学依据。
4、专项勘查,提取物证。专项勘查是以起火点为中心,从起火点的空间及灰烬中寻找并提取着火源和引火物的物证,直至收集到充分证实火灾原因的证据。提取物证的方法,一是照相、录相、绘图和记录,二是提取实物。
(二)现场勘查对象:
凡是能证明起火点的痕迹和起火原因的物证都属于勘查对象的范围。
1、现场痕迹。常见的痕迹有:(1)起火痕迹,如烟熏、炭化、灰化、蔓延、坍塌、变色、变形、熔融、爆裂、脱落、烧伤、灰层、凹陷形、V形等。这些痕迹源于火点、证明火点,是重点勘查对象。(2)移位痕迹,如翻动、移位、开启等。(3)强行进入痕迹,如破拆、撬压、撞击、足迹等。移位、强行进入痕迹是认定放火案件的重要物证,属于常规勘查的对象。
2、着火源的物证。觉的着火源物证有:电火源的物证,如短路熔痕、电热器具、电器的发热体或恒温器,以及开关、插销通断电状态等;用火设备的物证,使用中的炉灶、烟筒和炭灰的物证;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天然气燃料器具的结构及保护装置存在缺陷或误操作的异常迹象,高温物体或高温管线,电气焊机、焊把和熔渣,现场使用的灯具,擦划的火柴梗、打火机等;植物或化学危险物品自燃的痕迹;机器设备运转的轴承部位,摩擦发热部件等。
3、可燃物的物证。如起火点的灰迹,流淌燃烧痕迹,起火部位墙壁、屋顶附着烟尘,门窗及灯具玻璃上附着烟尘,地上附着烟尘及炭化物,气体、液体的泄漏点等。
4、穿戴痕迹。在起火部位被烧死烧伤人的衣着上、鞋帽、毛发上的附着物。
5、放火作案工具。锥子、钳子、装油容器等。
(三)勘查顺序和方法:
1、现场勘查的每个环节都有先后顺序的规律,是易于掌握的程序。这就是先访问后勘查,先外围后中心,先门窗后通道,先地面后上部,先表层后埋压层。
2、现场勘查方法
(1)从外向内勘查法,是指从火灾现场外围开始向中心现场勘查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起火点明显,但痕迹物证比较分散的现场。
(2)从内向外勘查法,是指从起火点开始逐渐向外扩展的勘查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起火点明显,但痕迹物证比较分散的现场。
(3)剖面勘查法,是指在细项勘查前先选择几个点垂直剖挖下去,观察埋压层的蔓延方向,决定重点勘察范围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破坏比较严重的现场。
(4)逐层勘查法,是指对起火点的堆积物由上往下一层一层地剥离清除覆盖的渣土灰烬,保留地上物品烧毁后的状态,寻找起火点的勘查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任何现场。
(5)复原勘查法,是指将被火烧塌或救火过程人为移动的残留物,通过知情人识别恢复原来位置和状态,观察起火点的勘查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变动的现场。
(6)水沐勘查法,是指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对起火点及地面上的残留物、提取的炭化物用水清洗干净,识别痕迹物证的勘查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各类现场。
四是技术鉴定。
(一)化学分析。对现场提取的遗留物、炭化物,进行定性的化学分析,鉴定是否物质自燃,有什么可燃物燃烧的成份,为认定火灾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二)金相分析。对电气火灾的短路、过热熔痕进行金相分析,可以鉴别火烧熔痕,根据二次短路熔痕和一次短路熔痕的特征确定火源,为认定电气火灾原因提供证据。
(三)火因鉴定。火因鉴定是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的重要领域,对重大特大疑难的火灾案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其技术水平能承担火灾因鉴定资格的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对火灾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四)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烧伤痕迹的鉴定,为认定死因提供依据。
五是模拟试验。
模拟试验也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常用的一种调查措施。模拟试验是为确定火灾原因的事实,仿照现场客观实际模拟当时现场发生的情况,用试验的方法重新加以演示。尤其错综复杂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遇到一时难以查证的某一事实或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组织现场模拟试验,以便验证起火原因。模拟试验毕竟不是火灾前现场原有的条件,所以试验时必须尊重原来的事实,尽量在相似条件下进行,作好试验记录、照相、录相和写好试验报告,由试验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字方为有效。但是,任何模拟试验结果都不能单独作为肯定或否定起火原因的依据,只有和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成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
二、火灾原因的认定。
认定起火原因要以起火点为基础,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根据它们内在的客观联系,互相串连起来,组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据体系,证明着火源与可燃物形成火灾的事实。在认定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的确定起火点是认定起火原因的基础和前提。确定火点准确与否的关键,应该应用证明起火点的起火痕迹体系的物证作为主要认定依据,如果发现存在证明力不足或存有疑问,可以决定再进行补充勘查取证。
二、要有从起火点提取着火源的物证。着火源与起火点处于同一位置,两者必须保持一致,不能离开火点去定火源,防止遗漏人为的遗留火种或放火作案的火源。
三、要有从起火点提取可燃物的灰迹物证。火灾的发生与可燃物密切相关,由于火源将可燃物引燃化为灰烬,往往难以辨认。但是,这种灰迹是引火物的物证,必须提取验证,查明可燃物的名称,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四、要有证人证实起火点位置的证言、着火源的证言和可燃物名称的证言。证人证言要与现场勘查结果相一致。
五、要有排除其它火灾的证据。认定某种火源就是起火原因时,必须经过查证排除其它火源的因素。
最后作出火灾是人的直接行为引起的,还是间接行为引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