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州2011年初开展了孤儿调查工作和信息录入工作,
孤儿分散居和集中两种类别,我州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孤儿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除中央、省、州下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州、县(市区)承担。散居孤儿身份的认定按照民政部孤残儿童录入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提供孤儿基本资料,并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各级福利机构负责汇总信息,统一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审核,同时做好孤儿生活费审批发放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目前,上级下拨给我州的孤儿生活费已全部下拨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各地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到孤儿或监护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