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下拨年度孤儿生活费补助资金504万元
近日,我州民政部门已通过财政将2011年度孤儿生活费补助资金共504.4万元下拨到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在今年12月31前将生活费全部发放到孤儿或合法监护人手中。
据介绍,截至今年11月底止,全州共有孤儿786名,目前,集中供养的孤儿有106人,600余名孤儿散居在亲戚家。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起,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由500元/月/人,提高到60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800元/月/人提高到1000元/月/人。资金由中央、省、州县三级承担。民政部和省对散居孤儿补助500元/月/人,不足部分由州县(市)分级承担。为进一步健全我州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认真做好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州民政部门按照贵州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有关要求,通过财政部门及时将民政部和省厅下拨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共计504.4万元,全部下拨到各县(市)、项效开发区,并要求各县市按规定将中央和省下拨资金与县市匹配资金一起使用,通过社会化发放,按比例标准将生活费补助金及时发放到在册孤儿和孤儿合法监护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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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范围
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
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发放标准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2010年1月至12月,每位孤儿每月补发360元。从2011年1月起,我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