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供电局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受处罚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派出工作组对普安县供电局供电大楼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对于省消防总队在“五一”督查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仍未能全部整改完毕,根据新修订和施行的《消防法》,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和实施了罚款处罚。
“五一”小长假前,省消防总队派出了防火部田聪副部长带领的督察组一行深入普安县,对该县的高层建筑供电大楼进行消防检查,提出了存在边施工边使用、自动消防设施停用、室外消火栓安装不规范、房间门直接开向合用前室、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5条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下发了《督办通知》(黔消督办[2009]5号),要求黔西南州消防支队派出工作组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接到总队的督办通知后,支队领导高度重视,杨明支队长专门组织防火处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分析了我支队基层开展“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要求全州消防部队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并指示派出工作组深入普安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对其他各县市的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支队的安排部署,防火处胡洪冰副处长带领防火处相关人员深入普安县,对该大楼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大楼的自动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该大楼不是合用前室,而是电梯前室,另有专用的疏散楼梯间,只是该电梯前室的防火门更换成了普通门;室外消火栓可以利用市政消火栓,能够满足要求。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了该大楼确实存在边施工边使用的现象;该大楼一边为供电局办公,一边租给另一单位使用,目前正在装修,存在施工占用消防通道,造成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损坏;同时将电梯前室的防火门改成了普通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和健全,消防工作职责未认真履行好等。
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根据《消防法》,对该单位实施了5000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