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30日,人民银行、***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自1993年以来酝酿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揭开盖头,在中国渐行渐近。
1933年,存款保险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我国此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作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了财政资金和中央银行再贷款,1998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了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一担保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表示,而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在早期的市场经济不发达、投资品种少、风险承担能力弱、金融业开放程度低、金融创新缺乏的背景下,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有效地稳定了金融体系。但长期以来,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广大储户不能确信其存款能够得到可靠保障,随时都隐藏着挤兑的风险;二是由于事实上政府每次都在银行出现危机时进行兜底,容易导致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经营者敢于冒险经营,处理问题交由政府处置;三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不规范,缺乏正常的退出机制,处置成本高。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显性的或者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比隐性保障明显的优势。我国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它有清晰透明的覆盖范围、对存款人、金融市场、监管者和金融体系都有明确的界定,这对维持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非常重要;它有明确的保障上线,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道德风险,促使金融机构更有效地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透明度、有限存款保障以及对银行的制度约束,有利于多方面加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正因如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广泛接受的国际准则。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前提或保障。
保险存款制度为储户的存款加上一层保障,也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从长期来看,建议投资者一是要投资风险与自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则是要分散投资,不能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中。
目前,我区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我区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区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