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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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1日发表
为维护边境地区稳定,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社会事业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自治区财政于2009年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增设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分两次下达了专项资金1.65亿元。同时,为提高农牧民群众固边、守边、护边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广大农牧民群众在边境管理中的应有作用,维护国家主权和边防安全,促进边境地区平安和谐,制定了边境居民补助办法,建立了边境居民补助机制,下达了2009年各边境地区、边境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450万元。
2009年,自治区财政共对边境地区下达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2亿元。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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