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行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受损商户恢复生产
自发生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来,西藏全区各行各业、各级部门、广大干部群众一手抓维护稳定,一手抓经济发展,在取得反分裂斗争阶段性重大胜利的同时,围绕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之路。
为扶持拉萨“3.14”事件受损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西藏银行机构本着“特事特办、简便易行、群众受益、风险控制”的原则,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银行机构落实“3.14”事件特殊专项优惠贷款政策实施细则。对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区内商业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从2008年4月上旬开始,西藏各家银行机构已陆续设立受损商户专柜,指定专人负责受损商户的特殊专项优惠贷款事宜。截止2008年4月25日,辖内三家商业银行机构发放的“3.14受损商户专项贷款”共9笔,贷款余额为785万元,其中农行西藏分行8笔,贷款余额685万元;建行西藏分行1笔,贷款余额100万元。三家商业银行机构已受理受损商户专项贷款申请24笔,申请金额1,627万元,其中,正在办理的专项贷款15笔,金额为842万元,贷款用途均为流动资金。咨询并登记联系电话的受损商户达1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