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乡低保标准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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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1日发表
根据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昌都市城乡低保标准全面提高,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从540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150元/人/年提高到2350元/人/年,提标后重点保障对象补助为1970元/人/年,特殊保障对象补助为1490元/人/年,一般保障对象977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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