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公民权益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5月31日天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充实了救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获得进一步保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 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指出,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
《条例》还规定,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由公民所在单位按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伤残抚恤。
《条例》特别作出规定,见义勇为公民“享受抚恤后,有权依法向侵害人追偿。”
西藏自治区于1993 年成立了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及时给予表彰奖励。修订后的《条例》再次明确:“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