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服务和管理指引
日前,据自治区科技厅了解到,为切实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贯彻关于激励中小企业加强研发支持创新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服务和管理指引》。
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便于我区科技中小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实际需要,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服务和管理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在填报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名单内企业自行前往登记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对在我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国家和我区鼓励类产业范畴的,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的收入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扣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我区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免征除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采取备案类管理方式,进一步进行资格备案和资料报备,并对外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自行到各税务管理机构登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