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趋于规范切实保障了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民政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地保障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06年7日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拉萨市230元,林芝、山南、日喀则、昌都四个地区为220元,那曲、阿里两个地区为240元。2006年9月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新增低保人员和提标情况,及时下达了自治区财政所承担的城市低保提标补助资金。截止目前,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对象44124人,月人均差额补助标准为111元,位居全国第五位。为使城市低保对象“三大节日”和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2006年12月25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提前向全区下达了2007年第一季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近1195万元,同时,要求各地(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尽快将低保资金兑现到城市低保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使城市低保对象欢乐祥和地渡过“三大节日”,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