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东莞阳光网5月4日讯 劳动争议案件基层调解15日内结案,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将承担不利后果……从5月1日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实施。
该《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均有亮点。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如果15天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而为了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