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优化管理方式,根据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代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提请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93号职高成教科(邮编:44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xyzyjy@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4日。
2021年2月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效果,构建权责明晰、分工明确的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和兴趣爱好类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是指针对中小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之外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学科知识培训机构;兴趣爱好类教育培训机构是指针对中小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之外实施语言能力、音乐、体育、美术、科技等有助于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需要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兴趣爱好类教育培训机构不需要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理顺管理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县级主责”的原则,构建县级主体,部门协同的综合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外机构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学科知识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为监管,着力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盲区。
(一)夯实监管责任。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全问题强化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加强证照监管。发证机关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证照的取得情况、有效性、规范使用情况及规范公示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加强培训内容监管。对培训内容进行监管,包括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管;从事音乐、美术等艺术培训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从事体育培训的,由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由科技部门负责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线上培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公安、网信、文旅和新闻出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三是加强对收费的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其中,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管,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对金融机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家长使用消费贷款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四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涉及教师资格的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管,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五是加强对安全的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对培训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六是加强对宣传、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二)创新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逐步推进“双随机”跨部门抽查机制,切实发挥随机抽查在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中的作用,实行“双随机”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提升监管效率。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协同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制定联合执法流程,形成联合执法工作闭环。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基于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线索进行核查,依法行使校外培训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将证照办理、年检结果、日常监管等信息相互抄告。
(四)探索信用管理。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市教育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交换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管理制度,与相关部门共享信用信息,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完善排查机制
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与安全隐患排查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不断拓展排查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所作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主体资格检查。
五、畅通投诉渠道
教育部门要统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快速响应”。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受理、归口交办回复、限时办结的投诉工作机制。实行首诉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不得推诿扯皮,按照投诉工作机制在部门间运转办理。
责任编辑:刘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