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救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偿救援制度,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草拟了《襄阳市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4日。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441021),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yssfjlfk@163.com。联系人:韩炜、孙楚飞,联系电话:3511002,3511512(传真)。
襄阳市司法局
2019年9月30日
***:
襄阳市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救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偿救援制度,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户外探险活动根据“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团队安全责任。户外探险救援按照“生命至上,救援有偿”的原则实行先救援后追偿,坚持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教育训诫与警示处罚相结合,积极组织实施救援。
第三条 在襄阳市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开展登山、溪降、穿越、野营、探洞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野外户外探险活动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动用社会公共资源救援的,由被救援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若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由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共同承担,若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由该探险活动团队共同承担。救援费用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和间接损失费用。
第四条 追偿的项目包括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非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户外探险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
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户外救援人员在施救时受地形、天气、夜间视力、所持器具和救助专业能力的限制,受伤甚至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第五条 追偿项目费用标准
(一)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襄阳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计算。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院前救治费按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疗费及120救护车费,按医院开据的费用清单、医院***进行计算。
(三)交通运输费按实际救援需要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计算。
(四)意外保险费按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计算。
(五)后勤保障费主要包括误餐费、通信费、器械费等。
误餐费按实施救援过程中实际就近地域的工作餐标准进行计算。
通信费按实施救援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通信费用计算。
器械费按救援过程中所需实际使用的器材进行计算;损坏器械按市场价进行计算,对未损坏的器械按市场价格15%折旧费进行计算。
(六)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费用按救援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七)户外救援人员施救时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
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伤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伤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伤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目前一天。(1)受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伤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伤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年限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第六条 追偿的方式。按照先救援后追偿原则,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具体负责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救援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追偿救援费用。
第七条 追偿的措施。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对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拒不缴费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追偿的程序。除救援双方协商一致并支付完救援费用以外,其它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申请
(1)实施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
(2)20个工作日内,向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送达《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追偿
(1)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在收到《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救援费用的,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追偿。
(2)救援者费用追偿不到位的,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先行支付,再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
第九条 户外探险活动进行紧急救援时,因客观原因,救援未成功,被救援人出现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探险活动组织者及其事故责任人家属应自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组织救援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景区内遇险需要救援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追偿。对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登山、溪降、穿越、野营、探洞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野外开展户外探险活动遇险需要救援的,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追偿。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所收取的救援追偿费用,将归集到属地救援追偿费用专用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救援费用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等相应救援费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公开栏或新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施行。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