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
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沅江人周某从湖北省荆门炼油厂购进液化石油气4吨,进价6500元每吨,以70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后经权威部门抽样检测,判定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2800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2000元。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28000元的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肥料案
2013年12月,朱某从安乡某公司赵某处购进50包田野牌复合肥料,又从安乡县某化肥经销商袁某处购进园林尿素4包,用拖拉机运输,在南县南洲镇南洲桥至方谷大桥沿线销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田野牌复合肥料23包、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罚款5920元的处罚。
销售不合格太阳镜案
王某于2014年4月以80元每副的价格从长沙友林眼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法雷奥”太阳镜,共进15副,以280元每副的价格在店中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200元。
王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太阳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4200元的处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工商执法人员与品牌酒业公司联合打假时发现,夏某经销的43瓶白酒,经委托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与品牌酒业公司在注册商标、商品的类别、销售对象上完全相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使得假冒产品投 入市场,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夏某购进这些白酒无主观售假故意,能提供进货来源、进货票据以及进货人退款转账的证明,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 关证据,理应予以从轻处罚。夏某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2013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上述被扣押的43瓶白酒。
发布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
医疗器械广告案
南县厂窖镇某体检中心发放的《kx-9000系列康喜电位治疗仪中文版原理书》和以课件的方式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鄂医 器械广审(文)第2014040023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医 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县工商局依法 对该体检中心作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80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侵犯“晚安”“梦洁”“康睡皇”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在商品上伪造产地案
2014年4月8日,桃江县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颜某销售的“晚安床垫”“心之梦洁”床垫上,分别使用了与“晚安”“梦洁”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现场查获侵权标识5140张。经查实,颜某的销售金额达到25300元。
依照有关法规,对颜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侵权标识5410张、罚款25300元的处罚。同时,颜某在其包装材料上伪造了产地 “中国广州”、伪造了企业名称“心之梦床具有限公司”,构成了在商品上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对颜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2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案
益阳某加油站从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购入一批0号车用柴油(有出库单证明),购进价格为每吨7200元,现已全部销完。后经权威部门检验认证,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80元、罚款10080元的处罚。
销售超过保质期“哈尔滨”牌冰纯啤酒案
益阳市某公司与BWYB(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经销协议》,自2013年6月份开始在益阳地区代理销售“哈尔滨”牌冰纯啤酒(以下简称 “哈啤”)。2014年2月28日,该公司将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的940件哈啤以19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 益阳市资阳区人朱某,获销货款1786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哈啤货值金额已超过一万元,应当依法给予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90000元的处罚。
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14年9月23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部分食品抽样,并委托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证实当事人经 营的标称长沙市望城区香香食品厂生产的“田心坪”牌坛子萝卜(生产日期:20140607;规格:100g/袋)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含量为2.1g/kg, 超过DB43/160.7-2009标准规定≤1.0g/kg的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平江县星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仔”牌泡椒凤爪(生产日 期:20140626;规格:80g/袋)所检项目中细菌总数为3.7×105CFU/g,超过DB43/160.2-2009标准规定 ≤80000CFU/g的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飞燕”牌铁板香干(生产日期:20140408;规 格:90g/袋)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为3.6×104CFU/g,超过DB43/160.5-2009标准规定≤750CFU/9的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标称湖南诚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与您有约”牌佳味姜(生产日期:20140426;规格:130g/袋)所检项目中水分为67.0%,超过DB /T10782—2006标准规定≤35%的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旭阳”牌鲜糟辣椒(生产日 期:20140426;规格:300g/瓶)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的规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益阳市资阳区 金圣?食品厂生产的奶油发饼(生产日期:20140913;规格:56g/袋)所检项目中标签标识项目食品添加剂未使用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泡 打粉、苏打),在产品的单位包装上未标注加工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6个批次的 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1746.7元,获利270.4元。
该公司销售苯甲酸、细菌总数、菌落总数、水分超标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已扣押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70.4元、罚款24729.6元的处罚。
销售不合格家具案
谈某于2013年9月从佛山市锦恒家具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规格为三门柜(A01)、电脑桌柜(901#)、儿童上下床(含梯+床)的快乐人生牌家 具1套,以上整套家具合计销售价为11260元/套(不含床垫)。上述家具经法定承检机构检测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甲醇释放量超标)。
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谈某给予没收上述不合格的家具1套,罚款2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