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名单(动态更新)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要求,我委对以下符合紧急上市条件的生产企业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和要求:
1.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
2.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进行生产经营。
3.产品卫生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5.产品使用范围严格限定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非重点诊疗区域的环境、物体表面、餐饮具、排泄物、分泌物、污水等的消毒。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7.有继续生产意愿的企业,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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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日
网络编辑:王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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