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
9月26日,大通湖区举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培训班”,全面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培训班为全区各乡镇、区直部门和驻区单位60多名计生干部作了政策法规和政策落实操作办法培训。
据了解,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日颁布的新《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发放方式和对象确认作了明确说明。全省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证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政策的均可享受这一奖励。奖励标准为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对于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对于原已兑现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今后为每年4月1日前)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件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报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会议要求,各参会人员应认真领会省相关文件精神,吃透政策精髓,做好初步实施期的政策宣传与解说工作。同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全力做好奖励对象的办理服务工作与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