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秩序,更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其生产、存储、燃放等多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管理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治理,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铜川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位仔细阅读下方的《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30日前,发送意见到zazdhzjcdd@sina.com即可,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物业服务组织等单位落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门应当监督宾馆、酒店等单位落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府电子政务、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外,属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城市(含宜君县城)建成区,包括其中城市道路已经通达的城中村及北市区所有川道、沟道和两侧直观山坡。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新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国传统节日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以及婚丧嫁娶活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照燃放等级应当分别向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分别向市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宣传教育业主居民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或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商场、酒店、宾馆、从事婚丧喜庆或提供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禁止燃放的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场、酒店、宾馆、从事婚丧喜庆或提供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由发证机关依法撤回。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黄永婧
信息审核:黄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