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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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9日发表
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以前,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所扣留的机动车进行清理,有下列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已超过30日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请下列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应的直属一、二、三、四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我支队将依法对被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处置。
***:报废车辆明细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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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5:05: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