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抗诉
10月30日一大早,走进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一位约摸七旬的老人站在大厅前的走廊上满面激动地左顾右盼着。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老人家名叫郭文长,年近七旬,今天是特地一早来感谢检察官通过法律监督,使他获得了既合理又“可观”的残疾赔偿金。 郭老是益阳塑料厂的退休职工,月退休工资500余元。退休后,郭老经常被塑料厂及其他单位雇请维修机械。 2005年1月27日,塑料厂雇请郭老维修减速机,约定每天给付工资50元。然而就在当天的下午1时许,郭老在抬运减速机的过程中,其左手不小心被压伤,经过治疗,左食指切除并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大部分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之后,该塑料厂负担了郭老的全部医疗费用,但从此不愿再支付残疾赔偿金,于是双方酿成纠纷。 2006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以郭老每月享有固定退休金,手指受伤后,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为由,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酌情判决塑料厂赔偿郭文长残疾金15000元。可是,郭老通过咨询,得知按照当地的标准,自己可获残疾赔偿金的总额为42208.1元。 这样,郭老不服一审判决,便向检察机关申诉。赫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郭老具有机械维修技能,退休后常被他人雇请维修机械,且每次都有劳动收入。该事实证明,郭老在遭受人身损害前,通过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因伤致残导致部份劳动能力丧失后,已无法从事符合其技术特长的工作来获得报酬。因此,原审认定郭文长受伤后,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郭老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能予以调整减少。 该案由益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再审中,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塑料厂支付郭文长残疾赔偿金34000元。对此,郭老非常满意。(赵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