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要求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日前,市政府发出2007年第9号通告。通告要求: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农户自宰自食和自宰分食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场所屠宰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不得屠宰没有检疫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
二、凡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不齐全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和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肉品。
三、违反上述规定屠宰生猪,销售、加工生猪产品,以及销售注水(杂)生猪产品、销售公猪或母猪肉不挂标示牌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刘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