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
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
【案情介绍】
2015 年3 月,张某进入A 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 元。2017 年1 月,公司人事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随即离开公司。A 公司未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张某也没有向公司提出此项要求。张某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 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 元,A 公司答辩中否认其向张某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要求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及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与否的争议应由谁举证,如何才能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
本案中,张某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以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在A 公司否认解除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解除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故张某因证据不足,其仲裁请求莹予驳回。在仲裁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书面材料的情况。劳动者通过仲裁途径维权时往往会陷入缺乏证据的困境。为维护自身利益,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对方口头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都应该要求对方出具提出解除的书面凭证。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动者,为了方便维权或者便于后期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就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也应当查验其是否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