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前几日,黄女士到宁海县医保中心来报销药费,其女儿得了重病,总费用接近40万元,因其女儿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按规定报销医保费用近20万元之外,还报销了7000多元的大病救助金,这让黄女士正为巨额医疗费用发愁的关头,解了部分燃眉之急,感到既意外又惊喜。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宁海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文件《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2号),根据文件精神,宁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从今年9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资金从历年基金结余中按筹资标准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与上年相同,不另外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文件还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我县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为50万元。大病保险实施时,补偿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按照全市规定执行。(宁海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