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开展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延平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结合我区实际,联合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延平区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延人社综[2016]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需携带U盘到延平区社保中心工伤科拷贝单位及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核对、补充、修改,并参照2015年12月住房公积金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伤保险缴费。
二、区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区财政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
三、工伤保险费从2016年1月1日起缴纳。
四、区直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对本单位信息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和U盘报送区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延平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