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为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编办,以铜发改投资〔2015〕232号转发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4类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明确取消了银行贷款承诺等十八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今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本着激发市场活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权力下放力度,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清则清,最大限度地缩减投资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许可程序,真正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项目建设服务。
网络编辑:云丰华
信息审核:王延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