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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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6日发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系统安全性评价结果,为防范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现对消费者警示如下:
1、使用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用量不得超过1.5克,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克。
2、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3、我局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未发现有经营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时,发现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请及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或拨打12331进行举报。
网络编辑:李亚红
信息审核:梁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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