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20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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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6日发表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豫人社厅,现对我市2020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本次护理费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全省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46元)的50%、40%、30%,即2673元、2138.4元、1603.8元,上调至为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即2846.00元、2276.80元、1707.60元。领取的生活护理费高于核定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标准增加的护理费于2020年12月底前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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