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分类监管
为强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近日,市水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的有关事项的意见》,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规定,各区县质监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按照重要程度划分,小流域治理项目、小型淤地坝、坡耕地综合治理项目、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等农田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农村饮水等项目的质监工作,由各区县质监机构负责承担。小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除险加固、由省水利厅批复初步设计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防洪工程)、中型以上淤地坝等项目建设,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监督。
《意见》要求,各区县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质监机构的领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积极争取,逐步解决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解决办公场地、办公经费等具体问题,使质量安全监督业务正常开展。各区县质监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以巡视、抽查方式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区县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对质监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以提升区县质监机构的业务技能,确保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网络编辑:尹 波
信息审核:庞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