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近日,铜川市印发了《铜川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对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35部门单位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落实《规定》要求,省环保厅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互动机制和平台,及时掌握各部门的环保动态,并开展服务、协调和配合工作,形成一个反应灵敏,互动高效的环保责任体系网络。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网络编辑: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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