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出台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今年,铜川市实施了南市区集中供热工程,这将彻底改变铜川无集中供热的历史。自8月份华能铜川照金电厂一期机组供热改造及配套热网工程开工以来,项目进展顺利,部分小区今冬可实现集中供热。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铜川市近日出台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对供热规划建设、特许经营、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采暖期时间、温度标准、设施管护等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全市的集中供热工作。《办法》规定,铜川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办法》要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同时规划集中供热设施。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应当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办法》明确,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热交换站至用户的供热费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和浮动幅度,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公示后实施。
《办法》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为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网络编辑: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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